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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49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5-12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49号
云南众晨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76707841X8
地址:勐海县勐遮镇南楞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郭太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4****************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巴夜铁锰矿尾矿库建设项目(尾矿回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即通过输送带向外干排废矿渣,尾矿废渣直接向外倾倒;3.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即厂区内矿浆池设有排放口向外直接排放废水,矿浆池下方地面内埋有暗管。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3日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4月19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重新核定巴夜铁锰矿尾矿库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度并从轻处罚。在充分听取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后,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是建设单位必须遵守的一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在其环评报告中,明确:“选矿厂排入尾矿库水量为780m3/d。洗选废水中主要含泥沙,同时,也可能含有矿石组分中的多种易溶成分。洗选废水将与尾矿一道排入新建的尾矿库,澄清后循环使用。”在2011年《昆明众晨经贸有限公司巴夜铁锰矿采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中,也明确选矿废水在尾矿库中澄清后循环使用,无外排。并要求其于2011年1月25日前拆除直排管道和其它一些多余的布管,避免环境污染。作为涉重企业,应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保护生态环境,但众晨有限公司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发生“未批先建”,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私设暗管”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经核实,对你公司提出的尾矿库扩建工程未动工的意见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处罚人民币共计壹佰零玖万(¥1090000.00)元整的罚款。(对巴夜铁锰矿尾矿库建设(尾矿回采)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300万的百分之三,即人民币叁拾玖万(¥390000.00)元的罚款;对你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200000.00)元的罚款;对你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伍拾万(¥500000.00)元的罚款;以上三项并处,处罚人民币共计壹佰零玖万(¥1090000.00)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