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深化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1-27


关于深化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五个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929 号)、《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西办发〔201940 号)精神,深化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 执法队伍,结合我州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优化协同高效、全面依法行政、统筹协调推进的基本原则, 有效整合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能和队伍,科学合规设置执法机构,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到 2020 年基本建立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相适应的行政执法职能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职责,组建队伍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包括污染防治执法和生态保护执法,其 中,生态保护执法是指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依法查处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水源涵养、防风固沙、防石漠化和生物栖息等 服务功能和损害生物多样性的行政行为。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原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有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和队伍,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其他部门不再保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具体整合范围包括:环境保护部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和承担相应执法职责的人员;国土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和承担相应执法职责的人员;农业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和承担相应执法职责的人员;水利部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和承担相应执法职责的人员;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和承担相应执法职责的人员。

执法职责整合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本级生 态环境部门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不再行使上述 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二)规范设置,优化配置

组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管理。组建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县(市)级生态环境分局实行局队合一体制,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和副大队长分别由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和副局长兼任。县(市)级生态环境分局统一加挂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增强基层执法力量,配齐配强执法队伍,强化属地执法。园区、乡镇(街道、农场)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主要职能是依法查处生态 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还承担全州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等职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 行政执法队伍实施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草原、水利等行业 管理部门负责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生态保护和修复,应当 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行业管 理部门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

(三)加强队伍建设

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 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 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现有公益类事业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用于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领域用编需求。落实基层执 法人员工资政策,推进执法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探索通过购 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涉及的不同性质编制使用置换等问题,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省统一明确政策意见后逐步加以规范。

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实行立功表彰奖励机制。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加强队伍政治思想建设。全面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船艇) 配备,按照中央统一规定执行。

三、规范管理

(一)梳理执法事项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公布。及时制定公布州、县(市)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权力和责任清单。

(二)规范执法程序

州、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应强化执法程序建设,严格遵守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 强制等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加强证据收集、证据分析、证据采信和证据运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规范证、安全存证和高效出证。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认真落实执法案卷评查和评议考核制度,根据省级制定的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细化、量化州级、  县(市)级自由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公布执行。

(三)完善监督机制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岗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强化层级监督和内部约束,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州生态环境局发现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必要时,可由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接予以处理。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12369”举报热线等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主动接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 防止、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四)强化协调联动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与市场监管、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之间的执法协同。在专业技术要求适宜、执法频率高、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积极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厘清各方面执法主体权责和执法边界,强化共同关注领域的联动执法,建立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执法监管机制,加强执法协同,降低执法成形成执法合力

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之间信息共享、线索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等协调配合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无缝对接。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加强公安机关环境犯罪侦查职能,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调查核实、提供行政执法卷宗等协助和配合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五)优化执法方式

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推进互联网+执法, 促进办案流程和执法工作网上运行管理。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 加强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充分运用移动执法、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监侦手段,实时监控、实时留痕,提升监控预警能力和科学办案水平。加强信用监管,坚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守法和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推行生态环境守法积分制度。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等制度安排,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执法监管。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督执法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顺利平稳推进。

(二)注重统筹协同。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 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党政机构改革、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机构改革的内在联系,做到协调一致、统筹推进。改革过渡期间,有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仍由原部门和机构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有关工作。新老机构和人员接替要平稳有序、尽快到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机构改革和日常工作两不误。

(三)强化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全面清理现行法规中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三定规定要明确其执法事项。

(四)严肃改革纪律。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和调整交流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要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