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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出炉 空气质量考核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8-03

 2015年8月29,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签发第三十一号“主席令”,正式发布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将于2016年1月1起施行。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了最重要的内容—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这应该不仅是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律— 尽管环保部门是该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应该是全社会防治大气污染的行动规则。环境管理的最终目的是环境质量的改善,质量管理和考核的内容,突出体现在了“总则”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等等。

2015825日召开的全国环保厅局长研讨班座谈会上,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谈到“十三五”时期环保工作思路时说,“环保工作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要着力处理好总量与质量的关系。”他说,质量是根本,总量是实现质量的重要手段。实现质量改善,既要通过总量控制解决固定污染源的问题,也要通过有效政策激励各方面共同参与加强环境治理,从而实现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尤其是落实到考核问题上,质量是核心,是硬约束。质量考核不合格要坚决问责、限批,质量完成任务而总量没有完成的情况下,不仅不应该限批,还可以容许适当增加排放。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已具“清洁空气法”雏形: 对比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大气法”的条款增加了一倍多,不仅适应新的环境形势增加了对燃煤、机动车、船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源的管理内容,更强化了政府的责任,并有了更为明确的部门分工,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清洁空气负有的责任和义务。新法虽然名称上没有改变,但实质上已经有了“清洁空气法”的雏形。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促使排污许可制度走上快车道: 根据新“大气法”的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排污许可证的法律制度藉此就可以走上快车道。排污许可制度的体系化建立,也将会是环境管理转型的一个重要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