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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作者 :佚名 来源 :勐海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8-20

勐海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勐海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进驻和退出程序规范园区企业及项目的准入、运营、管理,加快园区产业发展壮大,提高入园企业项目质量,促进园区健康快速发展,把勐海工业园区建设成为以茶、石斛特色食品制造为主,以生物医药和大健康(健康产业)为辅助产业的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特色产业园区,依据国家和园区招商、安商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勐海县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入园企业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准入原则

1.坚持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要求;

2.坚持尊重客观产业发展规律和政府主观推动相结合的要求;

3.以引入关联产业聚集发展为原则;

4.以国家发展战略为引导的延伸产业导入原则;

5.以引入较高附加值、低污染、低能耗、低水耗为原则;

6.以对环境生态无害、资源的循环利用为基础,发展绿色经济;

7.推动大中型企业促进高新技术研发,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列入我县重点招商的工业项目,具备优先入园资格。


(二)限制发展行业

根据园区发展需要和区域环境发展要求,入园项目的总体门槛应符合“ 一高三低” 要求,即“ 较高附加值、低污染、低能耗、低水耗” 。禁止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如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乙烯,采矿业等重污染行业进驻。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审查程序

(一)准入条件

 项目准入条件:

(一)属于工业生产性项目;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和环境规划。

(三)项目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保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

(四)在园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的企业法人;

(五)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

 入驻企业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1.投资强度:加工制造业投资强度不低于 160 万元/亩,现代物流仓储业投资强度不低于 140 万元/亩,生物医药制造业投资强度不低于 200 万元/亩,大健康服务业投资强度不低于 170 万元/亩,信息业投资强度不低于 120 万元/亩,旅游文化业投资强度不低于 150 万元/亩,高原特色农业投资强度不低于 120 万元/亩,新能源业投资强度不低于 220 万元/

2.产值:项目产出强度 200万元//年以上;

3.税收10万元//年以上

4.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租用标准厂房的应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厂房、生产生活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审查程序

 申请入园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勐海工业园区企业入园申请表》《勐海工业园区企业入园项目审批表》。

2.附件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复印件(新办企业可在进驻后补交);项目备案通知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申请人填写勐海工业园区企业入园申请》和《勐海工业园区企业入园项目审批表》以及本办法第条规定的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报送至园区管委会

 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股和经济发展股对申请入驻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考察),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交园区管委审查园区管委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分批次组织审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审,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由规划建设股通知申请人。

 园区管委会对申请入园企业的审查意见实行保密。

 

第三章  项目用地管理

 

  项目建设必须依据园区产业功能分区规划安排使用,项目用地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需符合规划建设管理要求。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条  入园企业取得土地后按时限到国土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只提供复印件给入园企业(原件暂由园区管委会保管),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园区项目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移交企业。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取得土地后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将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勐海县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若干意见(试行)》(海政办发〔2018122 )等规定执行(社会资本投资鼓励类项目,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后,除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 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用地使用权纳入土地收储)。已经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或者破产的园区管委会可按该宗地原出让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入驻企业项目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方案由入园企业委托资质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操作,项目设计方案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并报建设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应向园区管委会提供项目建设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图、建筑物及厂容厂貌效果图),整体设计效果要美观、大方,并符合园区的总体规划;入园企业必须按园区规划建设做好绿化、硬化、美化,厂区围墙要求新颖大方、通透,挡土墙要牢固坚实。入园企业必须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和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性的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管。若擅自改变平面布局、外墙色彩、单体设计或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的,园区管委会通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建、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予以强行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入园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气、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挖井、开口铺设供、排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取用地下水及建设其它未经许可的设施。如有特殊要求的,须经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严格按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入园企业厂区外的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入园企业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入驻企业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入园项目需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入园企业项目必须服从园区规划和建设要求,不得超出企业用地界线(包括房屋屋檐滴水);企业污染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负责将厂区内的污水和雨水管网分别接入园区排污主管道和雨水管道。企业项目竣工后,入园企业应聘请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其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认定,并及时向园区管委会申请验收,经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及时给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6个月内开工建设,应节约、集约、高效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工业投资强度)不低于160万元/亩,原则上建设周期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在10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周期可适当放宽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七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企业用地外围的三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最近的自来水、电力主网接口,乙方厂区自接口处由乙方负责建设,并符合园区规划要求。

 

  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项目进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善环保、建设、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手续。项目投产后,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纳税,遵纪守法、守法经营 ,坚持安全、文明、清洁、节约生产,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及园区管委会的监督和管理,按时向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和制度,自觉参加园区管委会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主动报送企业简报。同时,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配合做好园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项目须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配合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园区管委会和上级部门报告,主动接受和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加强劳动保护措施。同时,负责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安全,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出让、转租、抵押土地。特殊情况需转让土地,重组、并购企业,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征得园区管委会同意,否则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按照规定予以严惩。入园企业合并、分立、停业及注销等,要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园区管委会,经批准后,依法处理债权债务。

 

  入驻企业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按照园区的相关规定,积极缴纳保洁和污水处理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园区企业的建筑垃圾生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必须定时收集后堆放到就近的垃圾箱,或者运送到园区垃圾填埋厂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影响园区环境卫生。对违反规定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除并予以相应处罚

二十四  园区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出入园区装运垃圾、粪便、泥土、沙石、燃料和废渣等物品的各种车辆,应采取防溢漏措施。对污损路面的,责令限期清除并予以相应处罚。

 

  企业退出依据及退出程序

(一)退出依据

二十五 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强制退出:

1.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6 个月,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的,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

2.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的;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3.按照签定的入园协议,投资额度达不到总投资额的及其他


严重违背入园协议的。

4.经查实,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5.连续停工超过1以上的;

6.项目主体工程超过合同约定建设期1仍未建成,且无双方认可的项目调整计划的;

7.厂房及附属设施完工后,6个月内未安装生产设施的(空壳);

8.合同约定投产期限超过 1 年的;

9.因产能严重过剩或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连续停产超过2年的。

10.对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企业,视其严重程度、生产经营状况实行分期分批退出。

(二)退出程序

二十六 入园企业退出程序:

(一)约谈。对达到退出条件的企业,由园区管理委员会约谈企业负责人,约谈内容以《约谈纪要》的形式发至约谈人;

(二)整改。由园区管理委员会向投资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限进行整改;

(三)清退。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研究,提出企业退出具体方式,报勐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七 入园企业退出方式:

(一)协议退出。对符合协议退出条件的企业,企业可限期先行处置有关动产资产,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经园区管理委员会和企业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由勐海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归国有;对土地出让金剩余年限无息返还后土地收归国有。

(二)兼并转让退出。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场交易方式运作。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园区企业,鼓励招商企业收购园区企业,但必须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定位等相关要求,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三)强制退出。达到强制退出条件的企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注销企业相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处置;园区管委会提请勐海县政府批准后依法终止合作协议;财政、税务部门清算因享受优惠政策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

二十八 对强制退出的入园企业,取消按合同约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法追缴已享受的政策性奖励及补助资金。

二十九 对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批准的,由评园区管委会撤消其入园资格,并予以通报。

三十 本办法由勐海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三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再兴 069151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