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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3-01

解读《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本《方案》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西政办发〔2015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后出台的。

    二、内容解读

    1.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2.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政府购买服务强调政府、市场、社会间的合理定位和良性互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有利于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减轻政府压力,提高政府效率;有利于形成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格局,发挥社会力量在提供公共服务、改善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

  3.购买主体(谁来买?)行政机关:广义的范畴,参公事业单位:管理、运作类似于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归入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传统的八大人民团体。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多是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设立目的是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如公立医院、各机关服务中心等,不宜作为购买主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一般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是社会组织又是事业单位),如文联、红十字总会等,首先作为承接主体对待。依附于政府部门,目前仍然政社不分的社会组织:如有些行业协会、商会等,应为承接主体。

  4.关于承接主体——向谁买?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5.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6.购买资金。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是在既有的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不是在年度预算之外新增一块财政资金、单独设立购买服务专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只是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改进。今后,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增长所需要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7.购买方式。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解读人:保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