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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来源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1-27

勐海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勐海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一)蚊;

(二)蝇;

(三)鼠;

(四)蟑螂;

(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  勐海县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分级、分部门管理原则;

(二)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

(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原则;

(五)改造环境、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物杀灭为辅原则。

第五条  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消除蚊、蝇、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环境。

第六条  县爱卫会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各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消杀效果评估和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并及时将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等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县爱卫办。

第七条  县、乡镇农场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单位和村、居民住户等产生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八条  县爱卫会制定全县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九条  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把爱国卫生事业中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县财政局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的保障工作,为病媒生物防制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

(三)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开展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审查项目时,要求建设主体工程与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在项目中将明沟渠改造为暗沟渠,密封下水道,沙井口设置防鼠网;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垃圾运输工具、容器及填埋场、中转站、公厕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城市主次干道、街巷、桥梁、地下通道、公园、公共广场和绿化带等城区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旧城区、物业管理居民区、建筑工地的病媒生物防制;

(六)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负责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监测和保护,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农田、旱地等管辖范围内的灭鼠工作;

(八)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卫生设施的完善、开设病媒生物防制知识课和学校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九)县委宣传部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车站、码头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一)县水务局负责农村人畜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的传播;

(十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超市、食品加工单位、餐饮店、农家乐、集贸市场、集市摊点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三)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点景区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四)各乡镇农场负责本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一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权限管理原则,实行分工负责制,各级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定期开展化学杀灭活动。

第十二条  县爱卫会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等活动,每年统一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  宾馆、酒楼、食品加工、食堂、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屠宰场、建筑工地等场所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重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同时应积极配合做好如下工作:

(一)对易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

(二)采取各种防鼠、灭鼠措施,用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

(三)妥善处理垃圾,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垃圾盛装容器应加盖,日产日清;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办法消灭成蝇;

(四)整治各自管辖范围区内的蚊虫孳生地,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办法消灭幼虫和成蚊,防止水体和积水中孳生蚊幼和蛹;

(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蟑螂栖息场所,积极采取各种方法杀灭蟑螂;

(六)宾馆、旅店、饮食以及食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置合格的防鼠、防蝇和防蚊设施;

(七)屠宰场、养殖场、饲养场、市场等应当采取环境综合治理措施,及时清理禽畜粪便等有机废料,经常冲洗场所,定期进行药物喷洒,不孳生病媒生物,不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五条  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药械。严禁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和伪劣的灭鼠和卫生杀虫药物。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予公示。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每年提供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消杀情况和药械进销、使用情况书面报县爱卫办备案。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控制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提供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的机构应当确保病媒生物防制质量。

第二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贩卖、使用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品。

第二十一条  购进病媒生物防制药品要向供货方索要产品合格证明和生产企业资质证明。

第二十二条  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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