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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股职责职能

来源 :勐海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6-30

城乡规划职责职能

 

一、城乡规划编制职责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批职责

负责审批及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或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单

(一)建设单位须在项目报建之前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土地出让合同,凭不动产权证(或土地出让合同)及书面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单。

(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土地出让合同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我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单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提交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组织召开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评审。

(五)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符合上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条件的需提交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不满足上报上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条件的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六)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需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修改完善方案具审查意见,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七)建设单位方案审查通过后,并取得《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或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批复(乡镇建设项目无需提供)后,依据第四十条向我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监督检查职能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验,协同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行为。

四、规划放线、验线和核实(验收)职责

会同测绘单位,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前规划放线,出具规划放线记录表;针对建设项目基础部分施工完成后,核实建筑退距和建筑尺寸等,符合要求的,出具规划验线记录表。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规划验收通过后,出具规划核实表。

    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职能职责

(一)负责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初审、技术审查;

(二)负责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各项章程、规定和操作规程等的起草与修订工作;

(三)负责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四)负责聘任、增补、取消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前期准备工作;

(五)负责向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会议提交讨论议决事项;

(六)负责勐海县重大项目上报州规划委员会审核工作;

(七)参与研究、拟定、调研全县规划管理方面重大政策、规定和措施;

)县政府和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城乡规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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