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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国土资源局部门职责

来源 :勐海县国土资源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9-27

勐海县国土资源局部门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计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县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政策和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较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

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承办国家、省、州和县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初审)。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依法保护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查处理较大权属纠纷、土地确权工作。

(五)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

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审批各类用地的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土地利用各类数据的责任。

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专项调查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

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监督执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国土资源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依照发证权限组织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按规定权限负责组织采矿权招标、投标、拍卖和采矿权变更、延续、转让、注销登记的初审、报批工作;依法收取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山治理保证金;负责办理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授予及转让申请的初审、报批。

(十)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协助调查辖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地质勘查项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赔偿问题;调处或协助调处采矿权属纠纷,组织查处无证勘查、越界勘查、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采矿权和非法进入勘查区采矿行为。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监督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

拟订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群测群防系统建设;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指导应急处置。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参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措施。

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负责有关耕地开发费的征收和管理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五)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牵头建立和落实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办法;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及全县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等。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全县测绘的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勐海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