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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朗和哈尼族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来源 :勐海县格朗和哈尼族乡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0-10
格朗和哈尼族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西政发〔2016〕13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规定实施细则》和《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勐海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格朗和哈尼族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按照《勐海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试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三条 乡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乡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乡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也可以参加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需要报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或者本级人大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五)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六)决定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乡村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八)产业政策、区域布局的制定和调整。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采取。
(十)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一)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六条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前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凡属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应于集体决策前20天报乡政府批转乡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提起需要审查的重大事项,提出议题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2、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3、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
4、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在研究经济工作、行政管理和社会事务、行政决策过程中,认真听取乡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乡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查。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决策权限和依据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九条 乡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条 乡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乡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请乡人民政府有关集体会议审议,乡人民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乡政府主要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要性的认识,把合法性审查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确保重大事项决策都要经过合法性审查,最大限度提高决策科学性,降低决策失误率。
第十二条 乡政府要加强职能机构建设,配备较高素质人员,加强干部法制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参与合法性审查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格朗和哈尼族乡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