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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扶贫募捐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21

 

 

云南省扶贫募捐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扶贫募捐资金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捐赠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募款资金及其参与人关系

(一)募捐资金:是指在开展社会扶贫募捐工作中,除财政资金外,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资金。

(二)捐赠人:是指捐赠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受赠人:是指省、州(市)、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扶贫部门)。

(四)使用人:是指捐赠资金使用计划的执行人、实施人。

(五)受益人:是指捐赠资金的帮扶对象。

二、募捐资金使用原则

(一)谁募捐,谁使用。有定点挂钩扶贫任务单位募捐的资金,一律用于扶贫帮扶点;没有担负定点挂钩扶贫任务单位募捐的资金,由各级扶贫部门统筹安排。

(二)尊重意愿。尊重捐赠单位、企业和个人的意愿,优先安排捐赠定向扶贫项目。坚决杜绝强捐、索捐、变相摊派等行为。 

(三)公开透明。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要求,认真做好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反馈,定期公告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四)全程监督。严格规范捐赠资金安排使用程序,以公告公示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分开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三、募捐资金管理

各级扶贫部门作为社会扶贫募捐工作中的受赠人,设立专用捐赠账号,统一负责扶贫募捐资金接收,并实行专帐专户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募集到的捐赠资金,及时移交同级扶贫部门,不得截留。各级扶贫部门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同级审计部门依法对募捐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募捐资金使用范围

捐款必须全部用于帮扶我省93个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农村贫困村的扶贫开发项目和捐赠单位、捐赠人指定的与我省扶贫开发相关的项目以及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危房改造、村容村貌建设、教育培训、解决困难群众救助等。

(一)意向捐赠资金

1. 有挂钩扶贫任务的单位,按谁募捐谁使用原则,捐赠的资金(财政性资金除外)全部用于本单位扶贫帮扶点。

2. 有捐赠意向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按捐赠意向落实。接收捐赠的扶贫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扶贫项目的规划和计划,做好扶贫项目的落实。

(二)非意向捐赠资金。年度社会扶贫募捐工作中,募集到的非意向捐赠资金,由各级扶贫部门专题研究,制定非意向捐款资金使用计划,经各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按计划下拨至贫困地区开展扶贫开发工作。

五、捐款资金拨付办法

(一)有定点挂钩扶贫任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单位,拨付本单位干部职工个人捐赠到扶贫捐赠专用账号的资金,由捐赠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意向书提交同级扶贫办,由同级扶贫办下拨至捐赠单位扶贫点。

(二)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到专用账号的资金。属意向捐赠的资金,由捐赠企业、组织、个人或用款单位提出使用意向,提交同级扶贫办按程序拨付;属非意向捐赠的资金,按各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的同级扶贫部门制定的非意向捐款资金使用计划,统筹安排。省级使用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扶贫办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使用资金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扶贫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州(市)级500万元以上、县(市、区)级200万元以上的使用资金拨付及审定程序参照省级执行。

六、监督管理方式

(一)各级扶贫部门作为接受捐赠者的代表,负责公示使用捐赠资金执行情况。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公布年度募捐情况。使用人应提前向受赠人报告并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有关捐赠信息的公开,要尊重捐赠人意愿。

(二)受赠人对捐赠资金的管理、拨付、使用情况,全程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募捐资金除用于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事业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贪污或挪用。

(四)扶贫募捐,不得下达个人、单位捐赠指标;不得从个人或单位账户中强制直接扣款;不得将捐赠情况作为干部职工晋级、提拔条件。对违反规定强行摊派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使用人应严格执行捐赠款使用计划,并按规定定期向受赠人和扶贫开发办公室报告执行情况。受赠人按规定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捐赠款支出使用情况。

(六)各级扶贫部门以及受赠人应当对使用人使用捐赠款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责令使用人及时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使用人,应予以中止执行计划项目,并责令其退还捐赠款给受赠人,指定其他使用人继续执行计划项目。

(七)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使用人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未按照捐赠目的使用捐赠款物的,可要求受赠人或使用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向同级政府扶贫部门反映或向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八)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捐赠,对有突出贡献的予以通报表扬。

(九)捐赠人捐赠的扶贫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的项目,可由捐赠人提出项目的冠名名称,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