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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21

 

 

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扶贫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扶贫办 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是指中央及省设立用于贫困地区发放到贫困农户的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和扶持扶贫龙头企业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等利息补贴的专项扶贫资金。具体分为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和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两部分,由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加大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投入,扶贫贴息贷款用于到户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50%。鼓励各州()、县(市、区)财政积极安排贴息资金,加大到户贷款的扶贫力度。

第四条 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对金融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发放扶贫贴息贷款。参与扶贫贴息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承贷机构”)应从信贷规模、授信审批等方面对扶贫贴息贷款给予优先支持,加大扶贫贴息贷款的投放。

第五条 贴息利率和期限。扶贫贴息贷款利率由承贷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其贷款利率定价要求自主决定。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扶贫贴息贷款期限由借贷主体按生产经营周期与金融部门自主商定。贴息期限为一年,不足一年的据实贴息。

第二章 到户贷款贴息

第六条 扶持范围和对象。到户贷款重点安排在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投向2011扶贫人口信息系统中首次录入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并根据2014年完成的建档立卡工作适时调整;到户贷款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对能人(大户)带动贫困农户共同致富的项目,在明确其扶贫责任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到户贷款申贷满足率达70%以上。

第七条 申请程序。符合到户贷款扶持范围和对象条件,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在其村(组)提交申请表,由乡(镇)初审,报县扶贫办、承贷机构按部门职责审批。

第八条 贴息方式。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可采取直接或通过承贷机构间接补贴给贫困农户两种方式,鼓励通过承贷机构补贴到贫困农户,具体贴息方式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九条 贴息额度。每户贫困农户一年内可对不超过5万元(5万元)的到户贷款申请贴息资金。积极推动扶贫龙头企业带动贫困农户获得到户贷款,强化利益联结机制,通过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实现稳定增收。

第十条 计划管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实行资金到县,任务到县,责任到县。每年1月前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会同承贷机构认真分析贫困农户到户贷款需求,由县扶贫办填报《 县贫困农户扶贫到户贴息贷款申报表》报州(市),经州(市)扶贫、财政、承贷机构审核后报送省扶贫办。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金融部门根据绩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获贷率和获贷农户增收情况等竞争性安排到户贷款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到户贷款管理。承贷机构由各县自主确定,承贷机构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组织发放到户贷款。县扶贫办应向承贷机构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基本信息,并与承贷机构共同加强到户贷款管理,确保瞄准扶贫对象,信息对称,农户受益。获贷农户应在所在村(组)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每年11月底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会同承贷机构填写《 年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建档立卡农户受益基本情况表》(电子版)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纳入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最大限度提高资金兑付效率。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省级财政安排到户贷款工作相应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县(市、区)到户贷款日常工作开支补助。奖补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到户贷款申贷满足率、还款率和贴息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指标的权重分配到县。

第三章 项目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 资金投向。项目贷款重点用于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兼顾非片区县、非重点县。紧紧围绕连片特困地区产业扶贫规划,重点投向与贫困农户增收紧密相关的项目;加大对处于成长期、与贫困农户联系密切、增收致富带动力强的中小型扶贫企业(包括成立一年以上、社员30户以上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协会等)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提升贫困地区传统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适当支持农村(包括小城镇)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

第十五条 计划规模安排。根据中央和省级专项财政扶贫资金安排项目贷款的年度贴息资金规模,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依据连片特困地区产业扶贫规划、上年度项目贷款带动贫困人口增收情况、州(市)项目库储备等,安排下达州(市)项目贷款贴息资金计划控制指标。每年安排州(市)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计划控制指标数原则上不低于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总规模的60%

第十六条 认定推荐程序。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实行逐级认定推荐。

(一)州(市)扶贫、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项目贷款额度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内的扶贫项目进行认定推荐。其程序是:由项目申报县扶贫、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选推荐到州(市),州(市)扶贫、财政部门依据省下达的年度计划规模控制指标数,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认定推荐,纳入州(市)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库(截止时间为830日),并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后,据实拨付贴息资金。

(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对申请项目贷款额度2000万元以上的扶贫项目进行认定推荐。其程序是:由项目申报县扶贫、财政部门进行项目初选报州(市)扶贫、财政部门审核后推荐到省级。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认定推荐,纳入省级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库(截止时间为1030)。申请项目贷款资金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扶贫项目,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扶贫、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项目立项请示;

(二)项目申报单位填报的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文本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当地发改委、农业部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立项批复;

(四)项目所需的环保评估报告;

(五)项目申报单位缴纳税收凭证;

(六)项目申报单位的审计报告。说明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同时,原则上企业的销售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数均为正增长;

(七)项目单位与金融部门签订的资金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八)项目贷款扶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基本信息(电子版),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所在乡村名称等;

(九)贷款主体与当地政府签订的扶贫协议,明确扶贫责任和义务;

(十)贷款主体在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使用过程中遵守扶贫协议、专款专用、不违规违纪的承诺。

申报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和州(市)扶贫项目贴息资金,必须编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贷款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有农业类资质的单位(乙级以上)进行编制,报告应有编制单位总负责人、经济、技术负责人的签字,并对其报告的质量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贷机构审贷认可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农业类乙级以上资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库由各级扶贫部门严格按照认定推荐权限及程序进行认定推荐的扶贫项目组成。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并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申报扶贫项目的项目选择,规划设计,技术方案,资金投向,投资测算,财务状况,组织管理等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必须在扶贫官方网站公告公示,时间为5天。项目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进入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库。项目贷款的具体承贷机构由各项目实施单位自行选择,承贷机构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发放贷款。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库中的项目,在两年内均有获得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扶持的资格,若两年内仍未争取到项目贷款,将自动从项目库中清除。

第十九条 贴息审批。每年各州(市)、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对认定推荐纳入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承贷机构的相关放贷凭证和结息单进行审核确认后逐级上报,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应将当年认定推荐的扶贫项目贷款信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核实。凡是未经各级扶贫、财政部门上报且盖章确认的,未按程序进行认定推荐的,未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真实性认定的,项目实施单位非贷款主体而是贷款第三方的扶贫项目将一律不予贴息确认。省级认定推荐的扶贫项目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将年度财政贴息资金下达各州(市)财政局、扶贫办,由各县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据实兑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扶贫部门主要负责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等信息管理确认,做好政策指导,落实扶贫贷款贴息精准扶贫。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二条 承贷机构主要负责扶贫贴息贷款的审批、投放和回收。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承贷机构应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放宽贷款条件,为贫困地区企业和农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对贴息资金的安全和效益负直接责任,每年对到户贷款和项目贷款进行至少一次检查,认真分析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受益情况和发放进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并汇总检查工作情况逐级上报州(市)、省。省、州(市)扶贫、财政部门应加强跟踪问效和核实检查,确保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发挥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州(市)、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应认真填报扶贫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报表和信息录入,对扶贫贷款贴息动态监测,督促检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适时对扶贫贷款贴息的实施进度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管理和痕迹管理,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到扶贫项目和贫困户,严禁拖欠、截留、挪用、挤占、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等,发生违纪违法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扣减下年度相关计划规模,情节严重的,不再安排下年度贴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 实行扶贫贷款贴息管理黑名单制。各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项目贷款黑名单制度,对虚报项目建设内容、企业财务经营绩效及税收,涂改伪造借款合同和套用编制单位资质等骗取、套取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一经查实,将撤销其申报项目,收回贴息资金。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在五年内取消其申请项目贷款贴息的资格。对到户贷款贴息管理违规操作,发现问题较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市、区)列入到户贷款黑名单,两年内不安排到户贷款贴息资金。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各州(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贫贷款贴息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云贫开办发〔2006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