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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使用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办法

来源 :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1-28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工作,提高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投资增长,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经费是指由省发展改革委省预算内安排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审批、核准等至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责任挂钩、滚动回收、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 前期工作经费以建设项目为载体,主要用于支持改善民生、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社会管理等有利于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和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 前期工作经费投资计划由州(市)发展改革委、省级部门、省属大型企业、中央驻滇单位负责编制并对口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处室;有关处室负责对上报的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委领导同意,提交投资处;投资处负责汇总,并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七条 经审议通过的前期工作经费投资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财政厅上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 州(市)发展改革委、省级部门、中央驻滇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转下达前期工作经费,不得无故推迟。

第九条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省级部门、省属大型企业、中央驻滇单位应当制定前期工作经费回收计划,并与省发展改革委签订《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回收责任书》。

第十条 项目一经开工即应当回收前期工作经费,回收周期不得超过三年,回收率不低于70%。 

第十一条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报送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及项目实施工作进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实行定期考核和通报。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前期工作经费定期开展专项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及时做出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该地区或部门下一年度前期工作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不得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出国考察、购置车辆、招商引资、支付建安费等与项目前期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的管理。

对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组织管理科学,严格执行项目申报、资金回收制度,前期工作经费滚动回收率高的州(市),省发展改革委将给予增加下一年度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的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核减或停止下一年度前期工作经费安排额度的措施,并在全省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一)违规使用前期工作经费,随意变更、取消项目前期工作的;

(二)无故推迟转下达前期工作经费或不及时回收前期工作经费的;

(三)未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前期工作经费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前期工作经费的;    

(五)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的;    

(六)前期工作经费除经省财政厅同意核销的外,超过三年未回收,或者回收率低于70%的;

(七)前期工作经费下达当年内,未开展前期工作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