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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指南

《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0-12

(一)、政策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生育: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①经西双版纳州人口计生委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生育的;②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③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④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2、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3、农业人口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条件:①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委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农业人口的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4、再婚夫妻再生育的条件:①非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②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二)、《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申请-审核-办证;

(三)、申报材料:1、《生育服务证申请表》一份;2、夫妻双方《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交验原件,留复印件;3、提供经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乡镇计生部门审核的婚育情况证明;夫妻有一方户籍不在本州的,需提供经户籍地乡镇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的婚育情况证明;需交原件。夫妻近期合影照片2张。

(四)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办理》。

 申报资料:1、《生育服务证》申请表;2、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交验原件,留复印件;3、提供经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乡镇计生部门审核的婚育情况证明;4、在现居住地居住的证明(居住证)。夫妻近期合影照片2张。

流动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办理应注意:1、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自收到办理资料起7个工作日内,向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核实相关情况。2、收到反馈信息后,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办理;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3、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应自办理生育服务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通报办理结果。

(四)、办理时限:60天

(五)、收费标准:免费。

(六)《生育服务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