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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19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保障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对象为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并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合。农垦系统、华侨农场、林场、各类开发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 ,按照自愿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纳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按年度在当年 2月底前或当地规定参合缴费期限内 ,缴纳参合费后 ,当年即享受新农合医疗保障。

新农合基金由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构成,其中财政补助占较高比重 ,2015年云南省新农合财政人均补助 380,占人均筹资 470元的 8085%。参合群众个人缴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医疗费用情况和保障水平 ,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制定 ,2015年度云南省个人参合缴费标准仍维持每人每年 90,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并相应提高保障水平。

参合惠民政策:一是全省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和 25个边境县 ()中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 ,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或部分资助参加新农合 ;二是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 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 ,个人缴纳的参合费用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分担 ;三是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在年度内随父母享受新农合报销补偿 ,封顶线合并计算。

保障水平:新农合主要承担基本医疗保障,各统筹县 (市、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根据基金总量、医疗服务及费用情况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新农合保障分为门诊统筹和住院补偿两大类。

大病保障:新农合大病保障指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 ,对重大疾病或产生大额医疗费用疾病 ,按大病保障政策再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进一步减轻大病参合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目前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障政策主要有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和大病保险两类。

1.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按照国家统一部署 ,根据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 ,将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2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 22种临床诊疗规范、疗效确切、诊疗技术难度大、病程变异小、病例数相对较多的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并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的提高 ,逐步扩大保障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病种 ,按单病种总额包干付费 (费用标准按照病种补偿方案规定执行 ),包干费用内新农合补偿 70%,个人自付 30%,其中: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结合民政医疗救助 ,五保对象基本实现免费治疗。

2.大病保险。从新农合基金中 ,按比例划拨资金用于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或采取二次补偿形式建立大病保险 ,在参合群众因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 ,对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以力争避免农村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根据以收定支 ,保本微利原则 ,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水平合理确定起付标准 ,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起付比例不低于 50%,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 ,最大限度地减轻参合群众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