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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洛镇人大主席团关于做好全镇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24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镇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将于今年下半年同步进行换届选举。为做好我镇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按照《中共云南省委转发〈中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省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发〔201614号)、《中共西双版纳州委转发〈中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州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西发〔201613号)、《中共勐海县委转发中共勐海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县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发〔201616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在我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路子的关键时期进行的一次重要民主政治建设实践,是全镇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依法组织好换届选举工作,把广大人民群众民主参与的政治热情转化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强大力量,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确保与全州全省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好中国梦打洛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历次全会和州委七届历次全会,县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和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勐海,进一步巩固基层政权,为建设更加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打洛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障。

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二是坚持发扬民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相信和依靠群众,调动选民积极性,依法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贯彻实施宪法和选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按程序开展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依法有序进行。

二、时间安排

这次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于201671日展开,1231日前选出新一届县、镇两级人大代表,并依法在代表选举后2个月内召开新一届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我镇20171月召开,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为了便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根据省、州、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我镇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同步进行,在同一时段内分别提名代表候选人,并同时分别投票选举。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镇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阶段(20167月至8月)。主要任务是认真组织学习中央、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州委、县委关于加强县、镇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有关精神及省委、州委、县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制定选举工作意见和方案;召开全镇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部署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成立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阶段:准备阶段(20169月至10月)。主要任务是设立选举委员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划分选区和分配代表名额;选区分别设立选区领导小组(5—7人),负责各选区的选举工作;分配专项选举经费;拟定宣传提纲,广泛宣传,发动群众。

第三阶段:选举阶段(20161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做好选民登记和按程序分别依法选出县、镇两级人大代表,审查代表资格。拟定县、镇人大代表选举日为1220日。

第四阶段;大会会议阶段(20171月至2月)。主要任务是组织新一届代表学习培训;依法召开新一届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县、镇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第五阶段:总结阶段(20173月至4月)。主要任务是及时统计填报各种选举表格;整理保存文字档案;认真检查总结换届选举工作经验,为今后的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借鉴。

三、把好代表候选人入口关

(一)严格把握人选标准。县、镇人大代表的人选应当具有宪法、法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备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同。下列情行的人员不能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政治上有问题的,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选资助或培训的,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有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或身份与代表性不一致的,没有履职能力或当选后不尽责、履职意愿不强的,拥有外国国籍的。

(二)规范提名推荐程序。镇党委要把县、镇人大代表选举作为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重要工作内容,依法行使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权,统筹做好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工作,把好代表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要完善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工作程序,规范提名推荐流程,明确相关职责。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建议人选,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吸取意见,反复酝酿协商,不得以个人推荐代表组织推荐。党委统战部门会商有关方面,做好党外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提出初步建议人选,必须严格把握人选标准,不得将人大代表职务作为荣誉进行分配,不得简单以资产规模、纳税情况、社会知名度等代替人选标准。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集体决策机制,初步建议人选经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须报镇党委会议批准。要依法保障选民或代表的提名权利,精心组织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政党、人民团体或选民联合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所提名推荐的县、镇人大代表人选要依法同步予以公告。镇人大主席团要注重推荐履职优秀的代表参加连选。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遵循四个原则: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推荐。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有三种情况:一是直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二是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要在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是如果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法规定,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7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公告中正式代表候选人排列顺序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

(三)加强考察审查工作。推荐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的,都要进行考察并公示。考察由同级党委负责,根据人选情况,也可以委托下一级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或属地原则考察,但不得层层委托考察,不得以人选所在单位的意见或人选表现材料代替考察。党委组织部门承担代表候选人考察、审查工作责任,对考察、审查结果负责。党委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统战、政法等部门和人大有关机构,对代表候选人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廉洁自律、履职能力、群众基础、遵纪守法、社会形象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察。考察要认真核实人选身份、简历,以及是否拥有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是否接受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培训及资助,是否拥有国(境)外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审查人选是否具备资格条件。拥有外国国籍的,不得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的,原则上不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但归侨人大代表人选除外;个别优秀归国人才经严格考察、审查后,可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人选为领导干部的,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人选为党外人士的,要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委统战部门或所在党派、团体的意见。人选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要开展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人选为新社会组织人士的,要征求所在社会组织监管部门和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对选民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同样必须加强考察、审查,严格把关。发现代表候选人不符合人选标准的,应当及时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撤回提名。

(四)继续优化代表结构。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代表总名额原则上不再重新确定。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代表的构成比例,各选区要根据本选区实际,提出代表结构的合理比例,通过周密细致的工作,使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使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严格落实两升一严一保证的要求,即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应当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比上一届有所提高,妇女代表候选人不少于30%。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继续从严掌握。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对企业负责人担任人大代表的,要统筹兼顾,注重质量,防止比例过高。党外代表人士应当有适当比例。连任代表应当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县级要有一定比例的解放军、武警部队代表候选人。要认真核实、严格认定代表候选人身份,代表候选人身份应当以参加选举时所从事的职业为准,对具有多重身份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按其工作性质主次和代表性认定身份。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不得挤占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名额。要减少代表职务交叉,除个别因工作需要交叉外,一般上下级人大代表、同级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不交叉。

四、做好选举组织工作

(一)统筹安排选举委员会人选。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为保持选举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委员会的组建一定要有前瞻性、统筹性,尽量避免选举委员会组建后,其成员因被提名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而调换的情况。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由因年龄或工作原因,拟不安排为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现任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及相关部门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我镇选举委员会建议由7—11人组成。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应当由政治立场坚定、法律意识强、熟悉选举工作且在当地有一定威望的领导同志担任。

(二)做好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工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的原则,依法合理划分选区,并将全部代表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结合实际,选区可按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的辖区单独或联合划分,也可以一个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划为几个选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联合划分选区,也可以一个单位划分为几个选区或按行业、系统划分选区。同时要综合考虑便于县、镇两级人大代表同步选举,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等方面因素。

依法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选举工作机构要加强宣传,改进方法,认真负责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选民登记以选区为主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登记,对人户分离的人员,在户口所在地或在现居住地,或在工作单位进行登记,政党和人民团体推荐人员在政党和人民团体推荐选区进行登记,对长期在外的务工人员,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登记,行动不便的人员进行入户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及时准确,务必按照法律规定期限完成,力求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要做到一次登记,县、镇两级选举同时有效。选民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权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三)保障选民知情权。选举委员会要依法按照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接受选民监督;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发现代表候选人存在基本情况不实、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及时向选民通报,依法处理。

改进代表候选人介绍工作。要制定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工作方案,完善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问的程序,充实代表候选人的相关信息资料,通过召开选民会议或选民小组会议等形式,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代表候选人应当实事求是介绍本人情况,诚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对当选后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作出表态。与选民见面的活动要在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依法进行。

(四)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好流动人口参选。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区领导小组同意,可以书面等形式委托其他非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要采取多种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如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可以为本地外出在同一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集体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可将传真委托等方式视为书面委托,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对于已在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选民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五)依法组织好选民投票。要按照选举法规定,组织好选民投票。以设立投票站方式为主组织投票选举的,在农村选区可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票站,方便选民就地就近投票。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使用流动票箱,不得扩大适用范围,流动票箱应当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制作,使用时须有2名以上监票人负责;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由选举委员会登记造册,本人在登记册上签名或盖章;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封好投票口并签名。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有效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六)加强代表资格审查工作。代表大会召开前,要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应当在报告中提出个别代表当选无效的意见,由镇人大主席团确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认真受理对当选代表的举报,及时交有关方面依法调查处理。对被举报的当选代表问题线索清晰但尚未核查清楚的,由有关方面继续调查,可以延迟提出其当选有效或当选无效的意见。代表资格审查后,由镇人大主席团确认并予以公告。

(七)依法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产生新一届打洛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重要议程。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选举权相统一,依法选举产生县、镇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要尊重人大选举、表决结果,防止出现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选举行为。县委、乡镇党委在推荐县、镇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选时,应当及时向镇人大主席团通报人事安排和被推荐人选的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尊重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权利。

(八)依法做好镇人大主席团成员的选配。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组织法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加强县、镇人大工作的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37号)、《中共云南省委转发〈中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省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发〔201614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下一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的通知》(云人办发〔201648号)和《中共西双版纳州委转发〈中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州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西发〔201613号)、中共勐海县委转发中共勐海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县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发〔201616号)精神,要选配好镇人大主席,并提名为县人大代表人选,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不担任镇政府职务。

(九)落实换届选举经费。选举经费是换届选举依法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要依法将选举经费列入县、镇两级财政预算。省州两级财政分别按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总经费的20%安排补助经费。县、镇两级财政根据选举的实际需要和时间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保障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选举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选举过程中要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五、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

(一)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换届纪律,坚决查处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全过程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从严从实加强换届风气监督,严格换届纪律规定,切实预防选举中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主持选举的机构要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及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坚决对违纪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要认真贯彻执行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要加强对选举情况的调研,注意防止和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行为,严禁贿选,严防家族、宗教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严惩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对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举或代表的,对以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在选举中接受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警惕和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干扰破坏。我镇地处边境口岸,与缅甸接壤,国境线较长。要站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高度,警惕和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干扰破坏县、镇人大换届选举。要认真贯彻实施新修改的选举法,凡是直接或间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培训及资助的人,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要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周密制定工作预案,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判,按照分类处理、多措并举的原则,主动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应对。

六、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县、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程序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镇党委对县、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确保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法有序进行。成立由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选举中的重大问题。要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作为镇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履行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并严格责任追究,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要最广泛地动员选民依法参加选举,保证参选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和党员代表要坚决贯彻党组织的主张,带头依法办事,引导选民和代表正确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落实人大主席团的工作责任。镇人大主席团会要落实好指导责任,要结合实际,依法加强对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要落实好组织责任,依法加强对选举委员会的领导,制定周密的换届选举工作意见和方案,由镇人大主席团报同级党委批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镇人大主席团要及时向镇党委请示报告。镇人大主席团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要做好对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有关法律问题和工作问题的答复。选举委员会要在镇党委和镇人大主席团的领导下,认真做好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民登记、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确定选举结果各个环节的工作,为选民依法参加选举提供各项服务。

(三)加强换届选举组织人事与宣传工作。镇党委组织部门要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党委统一部署下,提早做好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各项人事安排工作。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考察提名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人选的考察推荐。认真负责地向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供候选人的有关情况,为准确、全面介绍候选人提供条件。

镇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宣传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舆论主导权,充分发挥主流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对热点问题的引导和对新兴媒体的疏导,切实防止不当炒作。具体报道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善于运用新兴媒体和其他宣传方式,广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全面反映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实践。换届选举期间,镇人大主席团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统一对外发布有关县、镇人大换届选举的权威消息,为换届选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选举委员会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情况,对选举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问题要及时向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