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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来源 :勐海县财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6-30
勐海县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
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勐海县财政局就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三)《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0〕1号)。
二、法定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三)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四)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内部规范;
(五)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一)通过云南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或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签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行政审批部门按照《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相关规定实施审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同时通过相关政务网站和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申请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行政审批部门在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按照《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行政审批部门在证后检查中,发现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其资格,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布。代理记账机构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财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审批部门在证后检查中,发现代理记账机构达不到规定资格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其资格,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布。
(三)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业务行政许可的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行政审批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在证后检查中,发现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记入其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