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指南
更多>>
通知公告
- 2024-04-19 翡翠金湾建设项目一期(1号楼2号楼) 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批复
- 2024-03-20 2024年度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领域州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10项)
- 2024-02-26 勐海县2023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及交存标准公示
- 2024-02-26 勐海县关于开展散养、放养以及流浪犬只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 2024-02-08 关于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窗口 搬迁至勐海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告
- 2024-01-29 勐海县共享单车备案运营评议结果公示
- 2024-01-24 尚品别院(一期)建设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批复
- 2024-01-03 关于勐海县共享单车准入备案运营办理通 告
- 2024-01-03 关于勐海县共享单车备案运营办理 通 告
- 2023-12-13 勐海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当前位置: 勐海县人民政府>>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公开指南>>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1-12
经梳理,本部门行政职权共计11类,共计620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共计5172项,“追责情形”共计4060项。 |
其中: |
1.行政许可31项,对应的“责任事项”182项,对应的“追责情形”207项; |
2.行政处罚528项,对应的“责任事项”4659项,对应的“追责情形”3513项; |
3.行政强制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 |
4.行政征收2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12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14 项; |
5.行政给付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 |
6.行政检查15项,对应的“责任事项”76项,对应的“追责情形”79项; |
7.行政确认3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15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14项; |
8.行政奖励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 0 项; |
9.行政裁决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 项; |
10.其他行政职权41项,对应的“责任事项”228项,对应的“追责情形”233项; |
11.政府内部审批事项0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0 项,对应的“追责情形”0项。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
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 2.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 3.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 2.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 3.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 2.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 3.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出租住房超出原设计的房间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 2.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 3.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利用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 2.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 3.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 2.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 3.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处罚。(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侵占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侵占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可以对个人处以2000元至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至4万元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新建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应当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审查;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人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防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未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内容执行或执行不完全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处罚。(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达标。逾期不改正,修建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修建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可以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至5万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新建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应当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审查;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人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防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未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内容执行或执行不完全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处罚。(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补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并按拆除面积处予罚款。拆除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拆除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新建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应当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审查;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人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防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未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内容执行或执行不完全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补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处罚。(四)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给人民防空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损害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
1.立案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新建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应当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审查;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人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防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未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内容执行或执行不完全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五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1.立案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新建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应当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审查;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人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防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未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内容执行或执行不完全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六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1.立案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新建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应当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审查;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人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防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未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内容执行或执行不完全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九条七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1.立案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新建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应当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审查;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人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防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未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内容执行或执行不完全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规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济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第三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续,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物业管理者不按规定移交物业资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二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二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二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二条第三款: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购买人的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缴存手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单位对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的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条:违法本条例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一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单位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单位单位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及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及从事相关工作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其他规定设置相应器材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其他规定设置相应器材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设施设备验收登记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设施设备验收登记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单位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单位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单位单位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单位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单位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单位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单位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安装单位未履行有关安全职责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职责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职责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安全职责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安全职责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全职责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全职责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安全职责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2.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于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六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下款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2.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六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下款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2.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2.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2.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2.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2.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2.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2.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2.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2.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2.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的处罚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按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的。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桩基础、拆除工程、人孔井等未按规范要求施工,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二十二条:桩基础、拆除工程、人孔井等未按规范要求施工,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依法予以其他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2.失职渎职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对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四条 ;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开发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未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 |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号)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号)第二十三条 ;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号)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号)第二十三条 ;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号)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号)第二十三条 ;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2.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四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2.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四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房地产估价师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2.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四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2.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四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2.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四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2.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四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2.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四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2.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四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2.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四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2.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四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2.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四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2.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四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2.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四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2.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四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等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2.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四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2.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四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设立新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一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十九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分支机构不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房未达到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保管期限届满而估价服务的行为尚未结束的,应当保管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为止。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评估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房地产评估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号)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号)第二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房产面积测算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号)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违反房产面积测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号)第二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向国(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赠送、出售未公开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委托国(境)外机构印制房产测绘图件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号)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向国(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赠送、出售未公开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委托国(境)外机构印制房产测绘图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及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3号)第二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8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经纪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拆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8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拆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8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8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8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8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8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8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 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8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8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十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9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规章:《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建设、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9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9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肢解发包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建设、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六)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9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9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9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资质证书而从事业务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资质证书而从事业务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9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转包工程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转包工程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9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向使用者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产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向使用者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产品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9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9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强行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强行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家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篡改设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篡改设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0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0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0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0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0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有相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0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0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0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0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1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1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1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1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1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转包检测业务的。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1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1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1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1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1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四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2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修正本)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修正本)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2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修正本)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修正本)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2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修正本)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修正本)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2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修正本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修正本)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2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修正本)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2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修正本)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2007修正本)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2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2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2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2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3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3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3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3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的,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三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3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三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3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三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3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三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3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三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3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等的处罚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三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3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4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4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4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4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4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4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4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4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4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4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5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密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5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5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5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5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5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5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5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5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5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6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6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6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6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6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6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验收不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6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6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6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6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竣工验收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施工许可证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7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施工许可证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7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施工许可证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7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施工许可证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7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施工许可证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7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施工许可证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7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施工许可证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7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施工许可证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7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施工许可证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7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施工许可证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7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材专项基金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文件:《云南省新开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综[2009]75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由专项基金征收机关或者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对应缴未缴专项基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施工许可证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文件:《云南省新开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综[2009]75号)第二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8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设单位瞒报、少报建筑面积以及虚报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文件:《云南省新开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综[2009]75号)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瞒报、少报建筑面积以及虚报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文件:《云南省新开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综[2009]75号)第二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8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8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8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8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8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8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8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8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8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9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省级规章:《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二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9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省级规章:《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二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9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省级规章:《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二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三)违反规定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9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省级规章:《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二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拖拉机、畜力车、板车进入大中城市收集、清运垃圾、粪便的,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9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省级规章:《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二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9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省级规章:《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二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9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省级规章:《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二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七)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9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目收,并可处于罚款。 省级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9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省级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四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 省级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三十条;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9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省级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四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 省级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三十条;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省级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四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 省级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三十条;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0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省级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三十条;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0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省级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六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三十条;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0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0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0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0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0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单位污染环境、违规外包建筑垃圾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0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0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核准文件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1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1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绿化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三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1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处罚 | 省级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异地绿化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三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1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1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 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1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将自建的供水、供气、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城市相应的设施连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三)擅自将自建的供水、供气、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城市相应的设施连接; 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1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四)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1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五)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 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1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六)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1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七)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2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八)损坏、偷盗窨井盖;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2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2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严密封闭,沿途抛撒,未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2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2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2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2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2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2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2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3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占道经营规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八)擅自占道经营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3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贵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3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贵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3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贵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3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3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3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3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3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3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4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4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4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4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4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4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4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4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4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4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办理办法》(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第十一条: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撤出,并处每平凡米50—200元罚款,同时按已占用的时间收取规定标准的2—3倍的占道费;未按批准的时间、面积和使用性质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撤出,并处每平方米50—100元罚款,同时按已占用的时间收取规定标准2倍的占道费。 第十二条:对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工,按规定标准的三倍收取挖掘道路面修复费,并处以每平凡米50—400元罚款。对批准挖掘道路后,地下部分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撤离的,处以规定标准二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对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造成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绿化带损坏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复原或赔偿,并处以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造价二至三倍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办理办法》(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第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5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机动车辆行驶或者停放在非指定的人行道和广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1号)附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第7点: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道路(主干道和行车道外)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5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5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5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5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5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5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5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5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5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6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6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6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6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6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6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6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6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6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6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7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以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7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7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7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7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7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7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7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7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7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8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8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8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8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8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8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8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八条: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八十条、八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8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高层住宅为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处罚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期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高层住宅。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8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城市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十九条:城市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8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节水、节能等工艺、设备、器具的处罚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二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节水、节能等工艺、设备、器具。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销售本省公布淘汰的燃气、节水、节能等设备、产品或者销售未加贴检验合格标志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对销售者给予警告,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9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经考核审定从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或者未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市政工程质量的检测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定的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并接受年度复审。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考核审定从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或者未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9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侵占城市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的处罚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三十一条:禁止侵占城市公园、风景林地、水体、公共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禁止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更换的,应当经县级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9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安全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三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工程应当同时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安全设施,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9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供气等单位的进出水质、燃气质量,供水、供气管网压力等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处罚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供气、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单位的水质、燃气质量、管网压力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由城建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定期检测,确保安全。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供气等单位的进出水质、燃气质量,供水、供气管网压力等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9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规定情形的处罚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三十九条:市政公用运营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设施的持续、稳定、安全运行,因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生产设施运行的,应当经城建主管部门同意,并于24小时前通知用户。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建主管部门。城市公共客运、公园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变更客运线路、站点、开放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于10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9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处罚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城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建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经当地城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其中,政府投资总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单位,施工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报县级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9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从事供气、供水的经营企业,未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条:从事供气、供水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设施、产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9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将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擅自转让、出租、处置、抵押属国有资产的特许经营设施、生产设备的处罚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一条(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擅自转让、出租、处置、抵押属国有资产的特许经营设施、生产设备;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由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的,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实行临时接管。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9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处罚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一条: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未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产品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由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的,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实行临时接管。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9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一条: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擅自停业、歇业;(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规定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五十一条的,由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的,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实行临时接管。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单位未向施工企业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的处罚 | 地方行政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按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建设单位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0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的处罚 | 地方行政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六条第二款:建筑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醒目的标牌,包括:施工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责任牌、安全纪律牌、安全警示牌、安全技术措施牌、防火责任牌、文明施工措施牌、现场总平面图。 第六条第四款:禁止搭设竹木脚手架。搭设超高层钢管脚手架、挑架、整体提升架、挂架等,应当有技术方案和防坠落、防倾斜安全装置。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第二款, 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施工企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四款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0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施工企业应当自开工之日起, 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对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 地方行政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自开工之日起, 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对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 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0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 建筑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 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施工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的处罚 | 地方行政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十条:建筑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 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施工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 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作业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0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反建筑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上报规定的处罚 | 地方行政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 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外,施工企业还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对伤亡事故不得隐瞒、故意迟延上报或者谎报。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 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停止投标、年审不合格或者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0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城市的施工工地,有围挡设施,围挡高度得低于1.8米的处罚 | 地方行政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整洁、美观,在城市的施工工地,有围挡设施,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0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工地违反道路平整、畅通、不积水,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泥浆不外流的处罚 | 地方行政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道路平整、畅通、不积水,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泥浆不外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0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工地垃圾不及时处理,就近乱堆乱倒的处罚 | 地方行政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垃圾及时处理,不得就近乱堆乱倒: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0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扰民的施工在夜间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而未经批准的处罚 | 地方行政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扰民的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小噪声;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0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施工现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处罚 | 地方行政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符合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1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的处罚 | 地方行政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六)作业人员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1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临时宿舍不牢固,宿舍内不整洁通风,设通铺、乱拉乱接电线的处罚 | 地方行政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七)作业人员临时宿舍牢固,宿舍内整洁通风,不得设通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1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施工现场未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工地的处罚 | 地方行政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八)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工地。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1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建筑施工现场溶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地方行政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施工现场溶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1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企业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地方行政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1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企业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的处罚 | 地方行政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1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桩基础、 拆除工程、人孔井等未按规范要求施工,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 地方行政规章:《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二十二条:桩基础、 拆除工程、人孔井等未按规范要求施工,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依法予以其他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行政强制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1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1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1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2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2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2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2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2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2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2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2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2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2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3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3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3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3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广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3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3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3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3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3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出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3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4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行政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4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行政法规:《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六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盗窃、破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4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地方行政法规:《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市区内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不得在公共垃圾容器内倾倒建筑垃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4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4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4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4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4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4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4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5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5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5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5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5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5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5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5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5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5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行政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一条: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擅自停业、歇业;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的,撤销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实行临时接管。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6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6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6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6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6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6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6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6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地方行政法规:《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二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菜叶等废弃物的,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6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地方行政法规:《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二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6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非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地方行政法规:《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二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拖拉机、畜力车、板车进入大中城市收集、清运垃圾、粪便的,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7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地方行政法规:《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7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地方行政法规:《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四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7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行政法规:《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发出《催告通知书》,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7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出租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时发出催告通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 2.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 3.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7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的处罚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时发出催告通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 2.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 3.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7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时发出催告通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7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损坏城市公共绿化设施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7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1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7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7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行政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8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8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部门文件:《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 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领导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三条 部门文件:《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8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8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的处罚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8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出催告通知书。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8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前或者违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5%或者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前或者违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制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2.未按照规定核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和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 3.未按照规定对重大经营项目备案的; 4.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 5.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人保部令、 住建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8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开展建设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5%或者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向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方可开展建设活动。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制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2.未按照规定核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和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 3.未按照规定对重大经营项目备案的; 4.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 5.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人保部令、 住建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8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制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2.未按照规定核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和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 3.未按照规定对重大经营项目备案的; 4.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 5.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人保部令、 住建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8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制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2.未按照规定核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和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 3.未按照规定对重大经营项目备案的; 4.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 5.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人保部令、 住建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8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纸质档案和电子图文档案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纸质档案和电子图文档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制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2.未按照规定核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和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 3.未按照规定对重大经营项目备案的; 4.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 5.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人保部令、 住建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9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动植物标本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采集动植物标本、进行娱乐表演等活动,不得将外来物种引入风景名胜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制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2.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 3.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9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娱乐表演等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采集动植物标本、进行娱乐表演等活动,不得将外来物种引入风景名胜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制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2.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 3.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9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污染水源、水体,擅自围、填、堵塞水面和围湖造田等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水源、水体应当严加保护,禁止污染水源、水体,禁止擅自围、填、堵塞水面和围湖造田等。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制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2.未按照规定核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和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 3.未按照规定对重大经营项目备案的; 4.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 5.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人保部令、 住建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9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就地取材、乱倒渣土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恢复原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确保建设项目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就地取材、乱倒渣土。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场地清理,进行绿化,恢复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原貌。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活动的,不得搭建影响、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设施。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制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2.未按照规定核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和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 3.未按照规定对重大经营项目备案的; 4.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 5.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人保部令、 住建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9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活动,搭建影响、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恢复原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确保建设项目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就地取材、乱倒渣土。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场地清理,进行绿化,恢复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原貌。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活动的,不得搭建影响、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设施。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制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2.未按照规定核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和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 3.未按照规定对重大经营项目备案的; 4.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 5.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人保部令、 住建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9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2个月内未完成场地清理,不进行绿化,不恢复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原貌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恢复原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确保建设项目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就地取材、乱倒渣土。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场地清理,进行绿化,恢复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原貌。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活动的,不得搭建影响、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设施。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制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2.未按照规定核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和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 3.未按照规定对重大经营项目备案的; 4.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 5.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人保部令、 住建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9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改变资源形态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景观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改变其形态。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制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2.未按照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的; 3.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 4.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5.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人保部令、 住建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9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进入风景名胜区的交通工具,不按照规定的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景观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改变其形态。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制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2.未按照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的; 3.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 4.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5.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人保部令、 住建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9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下水道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下水道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制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2.未按照规定核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和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 3.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 4.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5.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人保部令、 住建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9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准营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准营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商业、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服务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确定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第二款:经营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区域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规定核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和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 2.未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确定风景名胜区内服务项目的经营者的; 3.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人保部令、 住建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出租、出借和转让《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准营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商业、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服务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确定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第二款:经营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区域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规定核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和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 2.未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确定风景名胜区内服务项目的经营者的; 3.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人保部令、 住建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0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出售风景名胜区门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出售风景名胜区门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审批和公布。风景名胜区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出售。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照规定核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和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 2.未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确定风景名胜区内服务项目的经营者的; 3.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人保部令、 住建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0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 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处罚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制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2.未按照规定核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和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 3.未按照规定对重大经营项目备案的; 4.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 5.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人保部令、 住建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0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制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2.未按照规定核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和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 3.未按照规定对重大经营项目备案的; 4.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 5.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人保部令、 住建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款。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0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制定、执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2.未按照规定核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和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 3.未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 4.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 5.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五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0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范围以及未经培训合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经备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法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资格证书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登记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法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0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结算,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的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法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结算,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法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0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法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设工程监理单位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该建设工程监理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发出催告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法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0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办理办法》(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撤出,并处每平凡米50—200元罚款,同时按已占用的时间收取规定标准的2—3倍的占道费;未按批准的时间、面积和使用性质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撤出,并处每平方米50—100元罚款,同时按已占用的时间收取规定标准2倍的占道费。 第十二: 对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工,按规定标准的三倍收取挖掘道路面修复费,并处以每平凡米50—400元罚款。对批准挖掘道路后,地下部分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撤离的,处以规定标准二倍的罚款。 第十三: 对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造成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绿化带损坏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复原或赔偿,并处以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造价二至三倍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不予立案的,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3、调查取证责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4、审查阶段责任: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提交法规股初审后将核审意见一并报城管局负责人审查决定。 5、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6、决定阶段责任:局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7、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办理办法》(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第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0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部门规章:《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1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责任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部门规章:《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1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部门规章:《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1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给予单位处罚的责任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部门规章:《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1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处罚 | 省级文件:《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云建建 [2014]607号): 一、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或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部门规章:《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1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处罚 | 省级文件:《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云建建 [2014]607号): 一、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12分: (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部门规章:《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1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 | 省级文件:《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云建建 [2014]607号): 一、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12分: (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部门规章:《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1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 | 省级文件:《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云建建 [2014]607号): 一、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12分: (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部门规章:《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1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处罚 | 省级文件:《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云建建 [2014]607号):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6分:(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部门规章:《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1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省级文件:《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云建建 [2014]607号):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6分: (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部门规章:《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1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处罚 | 省级文件:《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云建建 [2014]607号):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6分: (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部门规章:《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2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 省级文件:《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云建建 [2014]607号):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6分: (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部门规章:《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2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省级文件:《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云建建 [2014]607号):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6分: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部门规章:《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2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 省级文件:《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云建建 [2014]607号):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6分: (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部门规章:《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2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处罚 | 省级文件:《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云建建 [2014]607号):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6分:(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部门规章:《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2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签署虚假文件的处罚 | 省级文件:《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云建建 [2014]607号):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6分: (九)签署虚假文件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部门规章:《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2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处罚 | 省级文件:《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云建建 [2014]607号):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6分: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部门规章:《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2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处罚 | 省级文件:《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云建建 [2014]607号):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6分: (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部门规章:《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2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省级文件:《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云建建 [2014]607号):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6分: (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部门规章:《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2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 省级文件:《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认定指南》(云建建 [2014]607号):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6分: (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网公示,并报告上级资质核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备案;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影响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或违反规定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部门规章:《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第三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云南省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承诺时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11002090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 |
7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相关职能部门、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需按照现行规范及法规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指导勘察设计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提交回复报告;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审批部门印发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初步设计项目予以受理、批复的; 2.初步设计内容不符合经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设计却予以通过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复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涉及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中型(含中型)以下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州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核准的建设项目; 2.西政发〔2019〕24号将州级权限下放到景洪市、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11002070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核发(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施工许可变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西政发〔2013〕42号)附件2第19项:“建筑工程施工证核发”,调整方式:全部下放至县(市)级。 |
3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核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不再核发施工许可证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核发(单位机构改革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建设单位或参建单位变更)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核发(建设单位或参建单位名称变更的)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核发(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发生变更)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核发(竣工时间变更)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核发(设计条件和方案发生变更导致建筑结构、面积和投资变更)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核发(由于投资抉择或合同纠纷等导致施工合同内容和范围发生变更)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发证核发(主体工程未完工情形,补发证)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发证核发(主体工程已完工情形,补发证)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核发(参建单位各方主体责任人发生变更)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新证核发 |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3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修剪、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和同意工程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办理城市绿化管理相关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城市绿化管理相关事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城市绿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002140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规范性文件:《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西政发〔2014〕6号)附件第104项:“商品房预售许可 ”,调整方式:下放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5 | 1.受理阶段责任:开发企业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 许可阶段责任: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公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002220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西政发〔2014〕6号)附件第105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调整方式:下放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7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一次性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签批单,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领导审核,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通知企业领取证件文书。 5、加强日常监管监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3、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4、其他违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002260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十九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 10 | 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修剪、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和同意工程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办理城市绿化管理相关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城市绿化管理相关事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城市绿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人民防空工程及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隶属单位予以回填处理。 地方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须改造、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为六级以上的,按同等级同面积补建;早期工程,按六级同面积补建。补建期限为批准拆除之日起一年以内。无法补建的,由拆除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现行造价一次性缴纳补偿费。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须改造、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西政发〔2014〕6号)附件第5项:“防空地下室拆除项目 ”,调整方式:下放到县(市)人防办。 |
5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项目实施,依法准予,不能准予实施的,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送达申请结论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
11002210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与公用设施连接审批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等,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连接时,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并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中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的职权下发规定。 |
10 | 1.自建设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公用设施连接; 2.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具备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的行为能力; 3.申请人必须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许可证的材料; 4.申请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办理城市绿化管理相关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城市绿化管理相关事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城市绿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订)》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4〕44号) |
10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7 |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占用、挖掘城市绿地许可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修剪、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和同意工程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办理城市绿化管理相关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城市绿化管理相关事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城市绿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观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第二款: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产权及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报备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报备或不予报备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竣工后的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工作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在实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树木砍伐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禁止毁损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禁止任意砍伐城市中的林木。确需砍伐的,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修剪、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和同意工程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办理城市绿化管理相关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城市绿化管理相关事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城市绿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100号)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006580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画廊、橱窗、宣传板、标示牌、霓虹灯等,必须内容健康、外形美观,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设立。禁止在建筑物、电杆、树木上乱钉、乱挂、乱贴、乱画。 规范性文件:《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3年3月2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二款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不得在临街建筑物上乱搭、乱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户外广告、标语、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文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5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优美。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 ; 规范性文件:《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3年3月2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店招店牌)许可 | |||||||||||||||
11006560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
7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落实进行许可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006550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
7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006600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十二条: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总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所在省辖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或者应建地下室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者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修建;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须改造、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九条: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安装。按规划应设置防空警报设施的有关单位应当无偿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并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因建设或者其它原因确须拆除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西政发〔2013〕42号)附件2第50项:“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调整方式:全部下放到县(市)级。 |
7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项目实施,依法准予,不能准予实施的,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送达申请结论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防空地下室改造、拆除项目审批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须改造、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西政发〔2014〕6号)附件第5项:“防空地下室拆除项目 ”,调整方式:下放到县(市)人防办。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项目实施,依法准予,不能准予实施的,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市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送达申请结论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002250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 5 | 1.受理阶段责任: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决定阶段责任:同意项目实施,依法准予,不能准予实施的,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72、73、74条规定。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中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的职权下发规定。 |
10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进行现场踏勘并核发相关证照;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002230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 7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进行现场踏勘并核发相关证照;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002200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审批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经城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建设。 | 5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腊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002170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 | 3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初审意见和申请人陈述申辩,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汶川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002160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 | 7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初审意见和申请人陈述申辩,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002290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主要街道设置雨篷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5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申请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决定: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准予许可的,制发意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006590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5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进行现场踏勘;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101号令)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规章:《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三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0065700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中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的职权下发规定。 |
10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进行现场踏勘;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72、73、74条规定;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5 | 1.受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 2.审查: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决定:审核项目立项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初审项目建筑方案图; 5.结果送达:快递或窗口自领批复和《许可证》; 6.事后监管:施工现场抽查和巡查指导;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实施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5 | 1.受理: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 2.审查: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决定:审核项目立项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初审项目建筑方案图; 5.结果送达:快递或窗口自领批复和《许可证》; 6.事后监管:施工现场抽查和巡查指导;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实施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7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附件3第 5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审批权限。 | 10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一次性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签批单,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领导审核,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发相关文书通知企业领取证件文书; 5.加强日常监管监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3.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4.其他违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至规定;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25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 10 | 1.受理阶段责任:建设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后进行政策性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技术性审查,符合办理条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燃气经营许可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到阶段责任:对审查合格的,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 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 处理设施审核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26项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 10 | 1.受理阶段责任:建设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后进行政策性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性审查,在建设单位根据专家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到阶段责任:对审查合格的,核发初步设计评审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停止供水(气)、改(迁、 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 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 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 的补救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 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 | 5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一次性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签批单,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领导审核,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发相关文书通知企业领取证件文书; 5.加强日常监管监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3.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4.其他违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涉及部分职权,用水改迁由水务办理 | |||||
云南省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征收)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
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费用征收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单位和个人定点向垃圾桶内倾倒垃圾的,应向环卫单位缴纳垃圾代运处置费;无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卫单位代办、并缴纳垃圾代运处置费。 地方规范性文件:《勐海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办法》(海政发[2009]53号)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标准(一)常住人口:12元/每户•每月;(二)暂住人口:12元/每户•每月;(三)设立垃圾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垃圾桶数计:10元/每桶•每月;未设垃圾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办公室计:3元/每间•每月;(四)宾馆、招待所:3元/每间•每月;(五)商品流通业及服务业:小于或等于20平方米15元/月,21平方米至50平方米25元/每月,51平方米至100平方米50元/每月,,101平方米至300平方米100元/每月,301平方米以上150元/月;(六)餐饮类(餐馆、冷饮):小于或等于20平方米30元/月,21平方米至40平方米40元/每月,41平方至80平方米50元/每月,81平方至100平方米60元/月,101平方米至150平方米70元/月,151平方以上150元/月;(七)临时摊点:2元/摊•每日;(八)自清、自运的单位或个人按100元/吨收取垃圾清运处置费。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联系电话等内容,并按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实地测量和统计计算出缴费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垃圾清运处置费而未征收,造成国家权益损失的; 2.未按规定实行垃圾清运处置费收缴分离的; 3.在垃圾清运处置费征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擅自提高垃圾清运处置费的; 5.未及时上缴国库、截留、私分或擅自使用垃圾清运处置费的; 6.在垃圾清运处置费征收过程中发生受贿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第三十一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征收 | 省级规章:《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十四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或者应建地下的室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者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修建。 省级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四、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及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文件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已按规定同步配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收费。确因本文规定的地质、地形、施工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按照下列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征收;2.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600元征收;3.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200征收。(二)新建除上述(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新建除上述(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四)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上述(二)、(三)、(四)款之规定的民用建筑,按下列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2.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3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除国家和省规定范围内的国家一类、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详见附件)以外,其他地区一律不得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阶段责任:按人防法律法规和省办文件核定应征金;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5.送达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缴交义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用、私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6.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云南省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
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1.催告环节责任:对未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义务,或未达到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环节责任: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将采取的强制执行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管部门应当实施强制拆除,并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城市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电话号码:(0691)3020025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72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强制拆除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1.催告环节责任:对未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义务,或未达到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环节责任: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将采取的强制执行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管部门应当实施强制拆除,并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城市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电话号码:(0691)3020025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72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未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的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1.催告环节责任:在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环节责任:发布公告。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城管部门应当实施强制,并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代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电话号码:(0691)3020025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72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云南省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划转情况 |
无事项 | ||||||||||
云南省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划转情况 |
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建筑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办理安全报监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作出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项目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范围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办法的规定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公示、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3.移送责任: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的企业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范围和标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范围和标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范围和标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范围和标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定期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管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擅自变更检查内容;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建筑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筑施工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擅自变更检查内容; 3.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六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管理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情况等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情节严重的,提交市级住建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二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对新型墙材生产、使用情况的检查 | 地方规章:《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权进入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笔录;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或暂扣违法设施设备和不合格产品。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行政区域内涉及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对涉及违规现象的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违规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案,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生产取土、销售使用和建筑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监理等实施监督管理的; 2.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3.违反规定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越权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或者侵占、截留、挪用专项基金的; 4.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退还、解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地方规章:《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二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行政区域内涉及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对涉及违规现象的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违规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案,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进行处罚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或未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涉及该部门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2.发放的质量等级证书与实际工程质量不符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不按规定收费和罚款的; 5.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的; 6.违法进行检查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7.违法扣留资质证书的; 8.其他不依法执法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2004年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本)第四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使 | |
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衔接相关部门及乡镇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规、重特大事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擅自变更检查内容;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1号)第四十六条;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四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4.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备案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依据监督检查情况,作出责令整改、立案查处等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采取相关措施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未及时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的; 3.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4.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燃气质量、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状况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依据监督检查情况,作出责令整改、立案查处、记入诚信档案等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采取相关措施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未及时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的; 3.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5.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依据监督检查情况,作出责令整改、立案查处、记入诚信档案等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采取相关措施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未及时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的; 3.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衔接相关部门及乡镇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规、重特大事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擅自变更检查内容;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二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7.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检查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云政发〔2013〕44号)对下放项目要不折不扣地下放,并做好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协调、跟踪和监督工作;对尚未明确下放标准、下放层级和分级管理层级的项目,要尽快予以明确;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制定监管配套措施,防止出现取消后监管缺位的现象。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经营情况进行监管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整改、通报、提请问责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同级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行政整改、通报、提请问责或责令行政整改、通报、提请问责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部门移送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有效监管,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没有相应规定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8.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一次性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签批单,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领导审核,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通知企业领取证件文书。 5.加强日常监管监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3.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4.其他违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8.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云南省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
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公租房承租资格及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按审查权限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备案签章送达;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竣工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备案条件的; 4.在备案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8.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 1.申请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3.配租阶段责任:对获得配租的申请人通知其选房,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8.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阶段责任:消防验收材料审核或者进行抽查验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抽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报审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8.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云南省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奖励)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划转情况 |
无事项 | ||||||||||
云南省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裁决)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划转情况 |
无事项 | ||||||||||
云南省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
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核准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年第165号)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按照规定收取、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3.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4.不按照规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5.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年第165号) 第三十八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及注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48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十条第一项: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监督房地产企业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48号 )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建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监督房屋租赁双方按规定进行房屋租赁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条;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建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部门规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2.在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备案者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4.在防空地下室建设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给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防空地下室而给予备案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告知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2.参与并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九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二十八条: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按审查权限作出审查或者不予审查决定(不予审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是否按初步设计件进行施工图设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审查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初步设计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四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批准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按审查权限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备案签章送达;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备案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七十六条;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备案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审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监督是否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施工图审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备案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 省级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综[2009]75号)第六条:专项基金实行先预缴后清退的办法。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征收机构预缴专项基金。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不能确定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按设计所需粘土实心砖的数量计算,每块预缴0.06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及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联系电话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结合建筑面积等情况,确定征收金额,审查免缴、减缴频率占用费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填写缴费通知书,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征收、清算专项基金;2、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3.专项基金收入不及时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 4.在费用征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在征收过程中发生受贿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级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综[2009]75号)第二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行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项目报建备案登记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字第482号)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地方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在立项批准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按备案登记权限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登记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备案登记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登记程序或登记条件的; 4.在备案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承包方在省内跨市、县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准入登记和备案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二十三条:承包方在省内跨市、县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和资质验证手续,并向承包方所在地的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按审查权限作出审查或者不予审查决定(不予审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对入腾企业和人员的监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登记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登记的; 3.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或登记条件的; 4.在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第四十六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按审查权限作出审查或者不予审查决定(不予审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对备案合同的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按审查权限作出审查或者不予审查决定(不予审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备案后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五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布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监督、实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办理城市绿化管理相关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城市绿化管理相关事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城市绿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迁移审查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五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修剪、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和同意工程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办理城市绿化管理相关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城市绿化管理相关事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城市绿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修剪、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和同意工程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办理城市绿化管理相关申请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城市绿化管理相关事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城市绿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三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及道路规划用地)的审批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二十八条:城市各种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施工,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城市道路、桥涵、河道、给水、排水、堤坝、路灯、路标、煤气、消防、公共交通、公用电话亭等设施以及城市水源地,都必须严加保护。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及道路规划用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必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作业完成后,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清理或者修复。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报备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报备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报备或不予报备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竣工后的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在工作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在实施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8.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六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同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十八条: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城建主管部门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 第六条: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落实进行许可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获得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 |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1.申请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保障性住房所需条件及相关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实现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确认的; 2.对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确认而造成损失的; 3.在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布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监督、实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
1.告知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2.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3.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1.告知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2.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3.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业主大会成立后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
1.告知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2.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3.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监督房屋租赁双方按规定进行房屋租赁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条 部门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建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商品房购销双方应当签订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销售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2016年第63号)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七)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监督房地产企业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七十条、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商品房购销双方应当签订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销售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2016年第63号)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七)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监督房地产企业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七十条、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按审查权限作出审查或者不予审查决定(不予审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备案后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一)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编制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按审查权限作出审查或者不予审查决定(不予审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备案后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按审查权限作出审查或者不予审查决定(不予审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备案后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2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管,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3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的要求进行设计。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进行质量监督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文件;(五)其他规定的文件资料。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按审查权限作出审查或者不予审查决定(不予审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备案后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4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10〕288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而不予备案的。2.在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备案者合法权益的。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4.在防空地下室建设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给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防空地下室而给予备案的。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5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建筑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综合监督检查;(二)负责核查与受监督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建筑构配件、金属结构门窗生产等单位的资质,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和实施进行监督;(三)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四)处理一般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参与处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不按规定收费和罚款的; 4.违法进行检查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5.其他不依法执法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6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5月27日审议通过)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按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按权限作出组册或者不予组册决定(不予组册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2.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3.不按规定收费和罚款的;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的;5.违法进行检查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6.违法扣留资质证书的;7.其他不依法执法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5月27日审议通过)第四十四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7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28项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权限。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管,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建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8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及备案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 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 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 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 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通知。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 办理:(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 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 2020〕21号)附件3第 11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核准,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 准权限,事项名称修改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按照规定收取、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3.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4.不按照规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5.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年第165号) 第三十五至四十条之规定;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9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次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9号第二次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三次修正)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一次修正,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 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而不予备案的。2.在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备案者合法权益的。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4.在防空地下室建设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给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防空地下室而给予备案的。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0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 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 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出具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2.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3.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1 |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勐海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勐海县城市管理局)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 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5号第一次修正,建设部令第131号第 二次修正)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 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监督房地产企业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勐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691)5122509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电话号码:(0691)5125850; 3.信函投诉: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勐海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泼水广场对面),邮政编码:666200; 4.网站: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或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