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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2021年6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6-28

20216行政处罚共8起,共处罚金317150元,结案率100%。详情如下表 

序号

被处罚对象

(当事人)

查处项目

案  由

处罚决定

处罚日期

结案日期

备注

1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威·茶语香山

施工扬尘

当事人在国威·茶语香山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大气污染二级响应期间开挖土方,裸土未覆盖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罚款。

2021319

2021618

海管立字〔2021〕第015

2

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湘商家苑

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当事人在湘商家苑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罚款。

202161

202161

海管立字〔2021〕第032

3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威·茶语香山

未批先建

当事人在国威·茶语香山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罚款。

202146

2021618

海管立字〔2021〕第023

4

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勐海县打洛口岸片区土地储备项目

未批先建

当事人在勐海县打洛口岸片区土地储备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罚款。

20201211

202164

海管立字〔2020〕第070

5

云南华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勐海分公司

勐巴拉雨林小镇片区土地储备项目

未批先建

当事人在勐巴拉雨林小镇片区土地储备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罚款。

202117

202164

海管立字〔2020〕第071

6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威·茶语香山

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

当事人在国威·茶语香山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擅自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的罚款。

202168

2021618

海管立字〔2021〕第028

7

云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国威·茶语香山

未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手续

当事人在国威·茶语香山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塔吊)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罚款。

202168

2021618

海管立字〔2021〕第029

8

西双版纳悦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国威·茶语香山

未批先建

当事人在国威·茶语香山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完善(未取得审查合格书和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企业进场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227150元(大写:贰拾贰万柒仟壹佰伍拾元整)的罚款。

202146

2021610

海管立字〔2021〕第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