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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选编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0

以案释法案例选编

 

案由: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案情简介:2018921日收到市建委移交案件线索函, 江苏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其负责施工的恒大绿洲3#-5#楼及地下室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2018410日至529日擅自施工。

处罚决定: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对江苏某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人民币,对其项目负责人处以罚款650元。

法条释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