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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物业四人强迫小区业主交易获刑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0-10

【以案释法】物业四人强迫小区业主交易获刑

美丽一点2019-08-13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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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一物业四人,利用管理物业的便利,强迫小区业主购买指定物品及接受服务。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杨某京、曾某爱、曾某英、卢某等四被告人七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退缴的违法所得发还各受害业主。

案情

2017年7月份,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瑞祥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权。杨某京系赣州市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雇佣曾某爱、曾某英、卢某在瑞祥安置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物业管理工作,曾某爱为瑞祥安置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主任,曾某英为会计,卢某为副主任。

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四被告人依托管理小区物业的便利,以规范管理为借口,使用威胁、刁难等手段,强迫小区业主从物业服务中心指定的防盗网制作商处购买、安装防盗网,从中获取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不等的回扣,业主自行定制防盗网,则要缴纳100元至300元不等的罚款。此外,四被告人还要求业主从其指定地方购买砂石、水泥等建筑材料。通过上述行为,四被告人共获取非法利益63456元,逐步形成了参与人数较多,纠集者相对固定,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威胁、刁难等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鉴于四被告人均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提醒

强迫交易是典型的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而自愿公平是交易的基本准则,任何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广大群众如遇到强买强卖的违法行为,请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