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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征收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1-02

省级规章:《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十四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或者应建地下的室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者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修建。

省级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四、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及易地建设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文件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已按规定同步配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收费。确因本文规定的地质、地形、施工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一)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按照下列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征收;2.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600元征收;

2.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200征收。(二)新建除上述(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新建除上述(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四)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上述(二)、(三)、(四)款之规定的民用建筑,按下列标准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2.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征收;3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除国家和省规定范围内的国家一类、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详见附件)以外,其他地区一律不得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减、降费政策:

一、降费30%。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收费标准整改工作的通知》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425号)第一条规定,正常报建项目可降费30%;

二、减半。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特定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降费标准的复函》(云发改办价格〔2019〕804号)和《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云防办〔2017〕24号)等有关规定,学校新投资建设包含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教学活动,且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中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有关规定;

三、全免和减半。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综〔2014〕170号)有关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四、不得减免的情况。根据《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云防办〔2020〕27号)第四条之规定,违反规定导致无法修建或者补建防空地下室验收不合格且无法补建、减免被撤销且无法补建的项目,进行行政处罚时,按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不得享受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