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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商品房销售未明码标价案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6-25

以案释法:商品房销售未明码标价案

 

2019416日上午,某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其于2019110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并于2019415日预售其开发的商品房4#8#楼房源,但未按商品房预售证许可的销售方案规定的5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对正在销售的4#楼房源进行一房一价公示且未一次性公开8号楼销售房源156套。遂案发。
  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调查认定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款每套人民币贰仟元整,共计人民币叁拾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是某县查处的一起房地产领域不明码标价案,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商品房价格一直以来都是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商品房不明码标价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取应知的商品房价格信息,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品房销售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也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