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农村兜底保障政策解读

作者 :勐海县布朗山布朗族乡人民政府 来源 :转载今日头条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7-30

一、农村低保

(一)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标准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应将户口迁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3470元,可纳入低保范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分两档实施:一档290元/人/月,二档23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对象认定的责任主体

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制。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镇办(社区)是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

(三)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概念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和实物收的总和。

1.家庭收入具体包括:

①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②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③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④出租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⑤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⑥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⑦县级政府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2.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①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荣誉津贴;②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③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④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⑤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⑦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费;⑧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四)农村低保办理程序

1.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办政府(社区)民政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制式《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表册》,家庭成员应在《家庭财产核查授权书》 、《诚信承诺书》上签名按指印,对所申报的财产、收入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及审核:

低保申请受理后进行入户调查、开展民主评议、审核公示等工作程序。

1)受理公示:镇办(社区)对受理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在其所在村公示栏予以申请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应提交资料:家庭所有成员户口本(含首页)、身份证复印件,共同生活家庭各成员收入证明,需提供的残疾证、结婚证、离婚证、在校学习等其他有效证明。

2)入户调查:镇办(社区)民政工作站应组织不少于2人的入户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委员会,走访2-3户申请人的邻居,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入户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核实后,镇(办)民政工作站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人员组成:民主评议由民政工作站干部主持,参加评议人数不少于9-15人。由老党员、老干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村民代表、村组(或社区)干部、信息监督员或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应占参加评议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村委会干部为1人。

民主评议的内容和程序:(a)宣讲政策。主持人宣讲低保资格条件、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b)介绍情况。主持人介绍申请人个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情况。(c)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申报和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d)民主评议有异议的内容,应该进一步调查核实。(e)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在评议记录上签字确认。(f)形成结论。主持人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初步结论,提交镇办(社区)会议审定。镇办(社区)民政工作站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是否纳入低保)上报镇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作出是否纳入低保的审核结论。对不符合条件的,镇办(社区)民政工作站负责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3. 公示 和上报镇办(社区)会议审定后,民政工作站负责将拟上报审批的对象按照统一格式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固定的低保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民政工作站监督电话。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中有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并不得泄露举报人或反映人的任何信息。公示无异议的,以正式文件形式并附申请人低保申请档案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镇办(社区)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作出审批决定。县民政局批准后,将低保对象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固定低保公示栏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保障金额、县级民政局低保经办机构举报监督电话。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2.拒绝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3.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工作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建议各县市区在实际工作中,对壁挂式空调和一般的彩电,不要作限制,饲养宠物的,视情况作一定的限制);

5.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6.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8.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

9.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的;

10.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

11.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12.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13.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对于子女有赡养能力,但是未和子女生活且单独立户的老年人,不能简单地把他们纳入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界定里面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子女、父母,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尽管没有生活在一起单独立户,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多子女的,要分别算赡养金或按轮流赡养对待,不能把老人的养老问题全部推给政府。对子女有赡养能力的,首先要提倡子女尽孝、家庭养老,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遏制子女不赡养老人的歪风邪气,纠正“国家给的钱,不要白不要”和“以吃低保为荣”的错误思想。

14.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15.审核和复核期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买入行为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取消低保待遇

1.住址变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而不告知低保经办机构,导致无法联系的;

2.在户籍所在县一级区域以外定居或连续居住12个月以上的;

3.连续6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4.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死亡3个月以后,应取消死亡人员的低保。

(七)实施分类施保

分类施保指对于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哺乳期妇女等重点救助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30%-70%)增发救助金。

1.70周岁以上老年人是指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2.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3.重度残疾人按残联发放的《残疾证》为准;

4.重病患者是指因患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者。重病患者须持有县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5.单亲未成年人是指因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去世,子女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未满18周岁的人。

6.哺乳期是指妇女产后至孩子满一周岁期间,即一年时间。

7.义务教育阶段是指小学6年、初中3年和高中3年,之前之后的教育均属非义务教育阶段。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须持就读学校和家庭所在地镇办(社区)出具的证明。